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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列金额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暂估价一定发生。
2、暂列金额在不发生洽商时归发包人所有,但暂估价经过审批手续后基本归承包人所有。
3、暂列金额是以一个总数临时放在总价里,用于处理施工期间的变更、洽商等突发费用,在结算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也就是说在签合同时这部分钱虽然计入合同价但属于发包人所有,如果不发生增项费用,在结算时要扣除。
暂估价分为材料、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前者都是单价,根据计价规则计算综合单价后再按工程量计算该部分的总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总价。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甲方认价、招标等方式将暂估价确认为结算价。
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一般不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也可约定人工、材料和设备等部分要素价格波动依据约定的指数调整总价,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具备完整详细设计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填报单价所形成的合同,其特点为工程量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单价合同也可约定部分要素价格依据相应指数波动调整单价。单价合同主要适用于投标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不太明确,合同履行中需增减调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和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额度或者比例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和利润额计算确定,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核定。成本加酬金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风险小,其报酬也往往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控制工程成本。一般适用于投标或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不说,目前代理市场上还存在“三无”代理机构(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这些“三无”代理机构在通过一定手段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后,以出借代理机构资格作为生存之道,即从事我们通俗说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当。而如果取消了代理机构资格,那么这些空壳代理机构躺在资格证书上获利的空间将不复存在,这有利于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个人认为,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要是从简政放权这个角度考虑的,同时能够促进和保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且多数处于复制粘贴的阶段,招标文件近乎千篇一律,有些评分标准甚至全是“评委酌情打分”,无具体的量化标准,让招标流于形式,无法实现择优择强。究其原因,是代理人员没有对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论证,更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评标因素作科学合理的量化。
4、有助于招标代理市场个人执业制度体系的建立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约束的多,而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的少,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代理执业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挡风墙。而如果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于将这堵墙拆掉了,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体责任。而建立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为代价的诚信体系,将更加有利于强化代理从业人员的依法代理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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